海委辦發〔2015〕14號
區委辦公室 區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區管領導干部廉政約談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黨委,街道、開發區黨工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委各部委,區各辦局院社(公司)、群團組織,各有關單位:
現將《區管領導干部廉政約談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區管領導干部廉政約談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落實,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政約談工作在區委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抓早抓小、教育為主、預防為先”的原則,通過約談全面了解領導干部落實“兩個責任”、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情況,教育和提醒領導干部嚴以律己、秉公用權,履行好“一崗雙責”。
第三條 廉政約談的對象一般為區管領導干部。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對其他干部實施約談。
第四條 廉政約談主要分為五種情形:
(一)日常約談:約談對象要重點匯報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個人廉潔自律等情況。談話人要教育和提醒約談對象認真落實“兩個責任”,帶頭嚴格自律、廉潔從政,抓好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
(二)任前約談:對新提拔任職或調整到重要領導崗位的區管科級領導干部,實施任前約談。談話人要教育和提醒約談對象認真學習、自覺遵守廉政建設、作風建設等方面相關制度規定,自覺履行“一崗雙責”,抓好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警示約談:在信訪舉報、巡查、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本人或分管的部門存在違規違紀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實施警示約談。約談對象要重點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解釋說明,提出有效管用的整改措施。約談人要教育和提醒約談對象,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正視問題、及時整改,防止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
(四)回訪約談: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后的領導干部,實施回訪約談。約談對象要重點匯報對所犯錯誤的認識以及整改情況。約談人要教育和提醒約談對象,直面問題,知錯就改,振奮精神,切實做到勤政廉政。
(五)巡查約談:每輪黨風廉政建設巡查工作結束后,針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區委及區政府主要領導約談被巡查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區紀委書記約談被巡查單位紀(工)委書記、紀檢組長,督促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并對反饋意見進行及時整改。
第五條 廉政約談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層談話制度:
(一)區委主要領導負責區委領導班子成員,區人大、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鎮(街道)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的日常約談工作;區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鎮(街道)行政主要負責同志的日常約談工作;
(二)區人大、區政協黨組主要領導負責各自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中層干部的日常約談工作;
(三)區委、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負責分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日常約談工作;
(四)區委各部委主要領導,區各委辦局黨組(黨委)、區各直屬單位黨委主要領導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其他區管干部的日常約談工作;
(五)各鎮街黨委主要領導負責鎮街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鎮街人大、鎮街政協主要負責同志的日常約談工作;鎮街行政主要領導負責鎮街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日常約談工作;
(六)區紀委商區委組織部開展任前約談工作;
(七)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警示約談和回訪約談工作,根據區委安排和工作需要,也可對領導干部進行日常約談。
約談一般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視情況需要,也可以采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日常約談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巡查約談在每輪巡查結束后進行,任前約談、警示約談、回訪約談根據工作需要開展。
第七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廉政約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約談對象。區委辦公室負責聯系協調區委常委領導班子成員的約談工作,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聯系協調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約談工作,其他部門和單位約談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商組織(人事)部門開展。
(二)通知約談對象。應提前3天將約談的主題、對象、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約談對象所在單位黨組(黨委)或約談對象本人。
(三)組織實施約談。約談時,談話人應向約談對象說明約談主題及原因,認真聽取約談對象的情況匯報及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約談過程中,工作人員要做好約談記錄。
(四)匯總約談情況。各部門、各單位應將約談工作情況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分兩次報送區紀委、監察局。
第八條 廉政約談的工作要求和紀律要求:
(一)約談人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于涉及信訪舉報投訴的約談,不得向約談對象透露反映人的有關信息,嚴禁將反映材料轉給約談對象;
(二)約談對象要如實匯報,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對于涉及信訪舉報投訴的,嚴禁約談對象追查反映人的身份信息,嚴禁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三)警示約談的對象要認真做好有關問題整改,談話后15日內形成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報區紀委、監察局;對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建立本級的廉政約談制度。
第十條 本辦法由區紀委、監察局商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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