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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暫行辦法》、《領導干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海州區紀委 發布時間:2015年02月28日

海委發〔20159

 

中共海州區委  海州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暫行辦法》、《領導干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黨委,街道、開發區黨工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委各部委,區各辦局院社(公司)、群團組織,各有關單位:

現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暫行辦法》、《領導干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暫行辦法

               2. 領導干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責暫行辦法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強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履職能力,根據《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區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紀檢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

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群團組織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村、社區從事公務人員的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問責應當堅持從嚴要求、實事求是、依法有序、簡捷高效、規范操作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

 

第五條  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黨性原則不強,自由主義傾向嚴重,理想淡化、信念動搖,喪失政治立場,在大是大非面前態度不堅決,傳播有悖于黨的政策主張或省市區決策部署的言論和意見的;

(二)在黨不言黨、不信黨、不憂黨、不愛黨,熱衷于宗教、封建迷信活動的;

(三)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不服從組織安排,講條件要好處的;

(四)好大喜功,作風漂浮,作表面文章,搞形式主義,在分管工作或上級考核檢查評比中弄虛作假、報假數字、假情況的;

(五)在干部使用上跑風漏氣、說情打招呼,拉關系,買官賣官、跑官要官的;

(六)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或個人重大事項不如實報告,欺騙組織的;

(七)聽信和傳播甚至制造謠言,對干部的任用問題隨意傳播,熱衷于打探小道消息,煽風點火挑撥是非,毫無根據地評說,擾亂人心的;

(八)搞團團伙伙、小圈子,搞任人唯親、說情拉票,權錢交易、權權交易;對圈內人違法違紀問題袒護包庇,甚至辦關系案、人情案的;

(九)背棄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在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未能發揮黨的先進性作用,甚至阻撓、抗拒依法拆違拆遷,影響重點項目推進、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其它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或政治規矩的行為。

第六條  違反依法行政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對依法申請、請求、申訴的行政行為,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查、決定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職責分工履行行政監管職能和工作職責開展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的;

(三)對發現或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未制止、糾正,或制止、糾正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未予處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后,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六)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對人詢問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給付條件、程序、標準等事項,拒絕答復的;

(八)未履行行政復議職責、行政訴訟應訴職責、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職責,損害政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

(九)其它違反依法行政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違反作風建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未經報備開展檢查考核、評比達標,或濫用職權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或違規收費、搭車攤派、濫用自由裁量權的;

(二)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不依法履行職責,不按上級要求抓落實,不按規定時限審批,該答復不答復,該提醒告知不提醒告知,對服務對象和群眾態度冷漠,出工不出力,辦事不用心,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違反黨務、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擅自發布或教唆他人發布涉密信息,利用網絡、短信等載體編造散布謠言,誣陷誹謗他人,或同事間不團結、不配合、搬弄是非的;

(四)超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獎金,違規收送禮品、禮金、禮券等,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利用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的;

(五)公款購買煙花爆竹、煙與高檔酒、月餅、賀卡、年歷等年貨節禮,公款相互宴請,工作日午間飲酒,出入私人會所(會館)和高檔娛樂場所,接受和持有私人會所(會館)會員卡的;

(六)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為子女、親屬和身邊人以及企業或個人,辦私事、打招呼、批條子、攬工程、搞推銷,私自或借他人之名從事經營、違建活動的;

(七)以各種名義換用、長期借用、占用基層、企業、個人的車輛,或者公車私用、擅自駕駛公車的;

(八)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履行公民義務、不孝敬父母長輩,生活作風不檢點,有違反公序良俗行為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的;

(九)上班無故遲到、早退、缺勤、擅自離崗;外出請假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開會遲到、早退、打瞌睡、長時間離位、接聽電話等違反會議紀律的;在上班期間、辦公場所炒股、網購、打牌、玩游戲,從事與工作無關活動的;

(十)其他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違反服務民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對區委、區政府確定的民生工程,或對社會公開承諾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的;

(二)因決策失誤或工作失職,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群眾正常生產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違反征地拆遷、房屋征收政策規定,損害群眾權益的;

(四)在城市低保、農村低保、政策扶持、救助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的;

(五)違反保障性住房準入、分配管理規定的;

(六)在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網絡通訊、醫療衛生、子女入托入學,因工作失職、失誤或不公,給群眾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  違反信訪穩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對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應解決未及時解決,致使發生影響社會穩定大局的信訪突出問題、群體性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的;

(二)由黨政領導包案處理的重大信訪案件,責任不落實,處理不到位,導致群眾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的;

(三)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苗頭,思想麻痹,處理不及時,導致事態惡化,造成較大影響的;

(四)發生信訪群體性事件時,責任領導或包案領導未能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有效處置,導致事態擴大,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刁難、打擊、報復信訪舉報人的;

(六)其他違反信訪穩定規定的。

第十條  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發生責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履行行政監管職能和工作職責,忽視安全生產,導致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的;

(二)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混亂,導致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的;

(三)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漏報,不依法及時處置事故的;

(四)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未及時赴現場組織救援、開展調查,對事故現場保護、證據保全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執法的;

(五)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不督促整改,發現逾期未整改或采取臨時防范措施,應該查處但未給予及時查處的;

(六)在日常安全生產工作中,未積極落實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工作部署,未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應急預案的;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中需要問責的情形。

第十一條  違反環境保護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環評、排污、危廢經營、輻射安全等行政許可的;

(二)對企業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進行包庇,甚至弄虛作假,瞞報監測數據,掩蓋違法事實,損害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

三)對超標準排放污染企業應作出限制生產、停產停業整治等措施而未作出,造成環境事故或導致社會危害進一步擴大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

(六)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七)對秸稈禁燒組織不力,形成全市通報的第一處火點的,或因秸稈焚燒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

第十二條  中央和省市區規定的其他需要問責的行為。

 

第三章  問責的方式與適用

 

第十三條  問責的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書面檢查;

(三)責令公開道歉;

(四)通報批評;

(五)停職檢查;

(六)調離崗位;

(七)引咎辭職;

(八)責令辭職;

(九)免職;

(十)降職。

第十四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大小,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綜合實施。情節較輕的,按照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方式問責;情節較重的,按照第十三條第(五)、(六)、(七)項方式問責;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第十三條第(八)、(九)、(十)項方式問責。

領導班子集體問責,適用于第十三條中(一)至(四)種情形,再劃分出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個人直接責任,給予相應問責。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其他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理情節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被調查對象

1、同時發生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兩種以上情形的;

2、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問責的;

3、干擾、阻礙、拒不配合問責調查的;

4、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5、對投訴人、證人刁難、打擊、報復、陷害的;

6、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情節的。

(二)調查人員在執紀問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三)為被調查對象請托、說情的,一次記錄在案,兩次以上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第十七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其后續管理按照《關于加強和規范組織處理的意見(試行)》(連委組通〔201358號)具體規定執行。

 

第四章  問責的程序與實施

 

第十八條  問責的信息來源:

(一)有關組織和人員提出的投訴、檢舉、控告和申訴;

(二)上級機關或者本級黨委、政府、紀委等領導的批示、指示;

(三)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四)區委區政府督查、黨風廉政建設巡查、明查暗訪發現;

(五)新聞媒體、網絡曝光的材料;

(六)其他信息來源。

第十九條  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必要時上級機關直接責成下級機關對管理的人員作出問責。

第二十條  對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和所轄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問責,按照下列步驟實施:

(一)啟動

發現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開展調查核實。

(二)調查

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出具調查報告,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是否問責和問責方式建議。

(三)決定

對誡勉談話、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方式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作出問責決定;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方式問責的,由黨委、政府集體研究,作出問責決定。

(四)執行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內設機構、下屬單位人員的問責,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實施,由部門主要領導批準啟動問責程序,部門紀檢監察或者組織人事機構調查,由部門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對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問責,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實施,由紀委主要領導批準啟動問責程序,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的人員,擬按停職檢查以上方式問責的,報同級黨委、政府同意后,由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三條  實施問責,應當下達問責決定書,寫明被問責人員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申訴期限及其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第二十四條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五條  問責實施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將被問責人員問責決定書送交干部檔案管理機構存入其個人檔案。副科級以上干部問責情況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問責決定應當在被問責人所在單位公開,必要時應當在被問責人所在系統公開,對于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由原承辦人以外的人辦理,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在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申訴中發現問責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紀委、監察局商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問責審批表

2.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

 


1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問責審批表

編號:                                     

擬問責對象

 

性別

 

年齡

 

民族

 

單位、職務

 

主要問責

   

 

承辦部門

(單位)意見

蓋章:                               

審批意見

蓋章:                                

附:調查材料      份。

此表由問責實施機關填寫,問責決定機關審批。

 

2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

(式  樣)

    ××問責決字(  )第 

                                                        

關于×××××××的決定

 

 

第一部分:被問責對象的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和生效時間。

第三部分:當事人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

 

 

 

 

                        批準機關:(印章)

                                      

    

 

     

抄送:×××     ×××

 

 

 

附件2

 

領導干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

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持之以恒加強干部隊伍作風建設,有效整治為官不為行為,在全區上下形成認真履職、勇于擔當的良好氛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各黨政機關、紀檢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領導干部,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基層站所、村(社區)其他干部參照執行。

領導班子為官不為的,按照主要領導干部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領導干部負重要領導責任、當事人負直接責任予以追究。

第三條 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作為行為,應當問責:

(一)對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的事項、交辦任務,以各種理由不落實,或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涉及兩個以上地區或部門協調辦理的工作中,主辦單位不主動牽頭,協辦單位不積極配合,相互推諉扯皮,怠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應當評估、論證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使用以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沒有進行評估、論證,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決策、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在職責范圍內應當決策、決定而沒有決策、決定,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五)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本單位問題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遷就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執紀執法機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的;

(七)對按規定應當辦理或反饋的各類意見建議、議案、提案和信訪件等,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辦理、反饋,或不按承諾的整改措施認真執行的;

(八)未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無正當理由未保持通訊暢通,貽誤上級工作傳達部署的;

(九)因控違拆違監管不力,造成轄區內大面積出現違法建筑,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有其他不作為情形的。

第五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慢作為行為,應當問責:

(一)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上級黨委政府確定的重大決策、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和重要工作,無正當理由推進不力,沒有按照時限要求完成任務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年度目標任務、公開承諾的事項、與黨委、政府簽訂的工作目標責任狀等,無正當理由,未能保質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責任不力,對職責監管范圍內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查、不報,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四)監管不嚴、查糾不力,導致班子成員或下屬工作人員有庸懶散拖行為,或者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甚至包庇、袒護、縱容的;

(五)對涉及群眾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合理訴求,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導致群眾集體上訪、重復上訪或者引發其它社會矛盾的;

(六)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發事件時,應當報告而遲報、漏報、瞞報、謊報,或者防范、救援、救治失職,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在日常檢查或工作督查中,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工作隱患,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導致不良后果的;

(八)對發生的涉及信訪維穩、環境污染、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等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應對失誤,處置不力,導致責任事故發生或者事態擴大,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九)黨務、政務公開工作執行不力,應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公開不及時、不準確,或未經允許擅自發布信息,誤導輿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對下級請示報告未按規定及時批示、答復、處理,造成損失的;

(十一)有其他慢作為行為的。

第六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亂作為行為,應當問責:

(一)制定、發布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規定相抵觸的文件和規定,或繼續執行已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設定審批項目、增加審批環節或者前置條件、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二)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主要領導干部作風霸道,獨斷專行,搞一言堂,超越職權擅自決策、決定造成決策失誤,導致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領導班子成員不執行集體決定或者不按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或者擅自改變原決策、決定,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四)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經濟指標弄虛作假,數字注水,不抓項目,花錢買外資、買稅收,招商引資中亂承諾亂許愿,對已承諾的合理事項違約、有諾不踐,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五)截留、滯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或者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拉幫結派,排擠、打擊他人,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影響工作大局、損害全局利益或者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導致班子不團結,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的;

(七)干擾、阻撓、對抗執紀執法機關、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和干預司法機關具體案件處理的;

(八)以學習研討、招商引資、培訓考察、提供贊助、集資等名義強令、授意企業或服務對象出資的;

(九)對有關機關要求問責的事項,拒不辦理、拖延辦理,或為被問責對象請托、說情的;

(十)有其他亂作為情形的。

第七條  強化監督檢查。構建黨委、政府和紀委聯動大督查機制,通過組織黨委政府督查、黨風廉政建設巡查、明察暗訪、日?己恕⒚裰髟u議等多種形式,實現監督檢查的經常化和制度化。拓寬監督渠道,健全來信、來訪、政府服務熱線、網絡四位一體的舉報網絡,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查核和認定。

第八條  實施問責,應對照第四、五、六條所列情形,經調查認定后,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和影響大小,采取相應的問責追究。問責的方式、程序及結果運用,按照《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暫行辦法》(附件1)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結合實際,參照執行。問責決定機關應當予以問責而沒有進行問責的,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實施問責。

第十條  本辦法由區紀委、監察局商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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