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州區紀委 海州區監察委員會
關于印發《海州區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紀委,各街道(開發區)紀工委,區委巡察機構,區紀委監委各派駐(出)機構,委機關各部門:
現將《海州區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中共海州區紀委 海州區監察委員會
2020年5月29日
海州區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試行)
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充分發揮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優勢,推動監察機關依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規范特約監察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江蘇省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連云港市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結合我區工作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特約監察員是區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優選聘請,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咨詢等相關職責的公信人士。
特約監察員主要從區人大代表中優選聘請,也可以從區政協委員,區級機關單位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媒體和文藝工作者,以及一線代表和基層群眾中優選聘請。
第二條 特約監察員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聚焦區紀委監委中心工作,專注服務于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大局,著重發揮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著力發揮參謀咨詢、橋梁紐帶、輿論引導作用。
第三條 特約監察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具備與履行職責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領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熱心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較強的責任心,認真履行職責,熱愛特約監察員工作;
(四)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公正廉潔、作風正派,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五)身體健康,受聘時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有參加特約監察員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以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特約監察員的人員,不得聘請為特約監察員。
第四條 特約監察員的聘請由區監察委員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特約監察員推薦人選;
(二)從推薦人選中醞釀產生考察人選進行考察;
(三)區紀委監委對考察情況進行研究,確定聘請特約監察員人選;
(四)區監察委員會作出聘任決定,抄送特約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推薦單位;
(五)召開聘請會議,頒發聘書,向社會公布特約監察員名單。
第五條 特約監察員在區監察委員會領導班子產生后選聘,每任聘期與本屆領導班子任期相同,連續聘期一般不得超過兩輪。
特約監察員受聘期滿自然解聘。
第六條 特約監察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監察委員會商推薦單位予以解聘,由推薦單位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單位:
(一)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
(二)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特約監察員的;
(三)本人申請辭任特約監察員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履行特約監察員職責和義務的;
(五)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特約監察員的情形的。
第七條 特約監察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參加區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決策咨詢、調查研究、監督檢查以及其他專項工作;
(三)了解、反映人民群眾對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和要求,反映有關行業、領域廉潔從政從業情況;
(四)宣傳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成效,協助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廉政宣傳教育、輿情引導等工作;
(五)辦理區監察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特約監察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區監察委員會開展監察工作、履行監察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二)根據履職需要并按程序報批后,查閱、獲得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或者列席區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會議或其他有關活動;
(四)參加區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業務培訓;
(五)了解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辦理情況;
(六)受區監察委員會委托開展工作時,享有與受托工作相關的法定權限。
第九條 特約監察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廉潔自律、接受監督;
(二)學習、掌握有關紀檢監察法律法規和業務;
(三)參加區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活動,遵守區監察委員會有關工作制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
(四)履行特約監察員職責過程中,遇有利益沖突情形時主動申請回避;
(五)未經區監察委員會同意,不得以特約監察員身份發表言論、出版著作,參加有關社會活動;
(六)不得以特約監察員身份謀取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十條 區監察委員會為特約監察員依法開展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一條 特約監察員因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所支出的相關費用,由區監察委員會按規定核報。
第十二條 區監察委員會負責特約監察員工作的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特約監察員相關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對區監察委員會相關部門落實特約監察員工作機制和計劃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總結、報告特約監察員年度工作情況;
(二)會同紀檢監察干部管理監督室組織開展特約監察員聘請、解聘等工作;
(三)會同紀檢監察干部管理監督室組織特約監察員參加有關會議或者活動,定期開展走訪,通報工作、交流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四)受理、移送、督辦特約監察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并予以反饋;
(五)根據工作需要,協調宣教中心定期向特約監察員提供有關刊物、資料,會同紀檢監察干部管理監督室組織開展特約監察員業務培訓;
(六)承擔監察機關特約監察員工作的聯系和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加強和改進特約監察員工作;
(七)對特約監察員進行動態管理和考核;
(八)加強與特約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推薦單位的溝通聯系,了解特約監察員工作情況,反饋特約監察員履職情況,并征求意見、建議;
(九)辦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特約監察員不脫離本職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