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堅持高標準與守底線相結合,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制度創新的重要成果。總體來看,兩部法規的修訂主要有以下亮點。
新《準則》的五個亮點
新修訂的《準則》鮮明提出“四個必須”、“八條規范”,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緊扣廉潔自律、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突出關鍵少數,強調自律,重在立德,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準則》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體現古今中外道德規范從高不從低的共性要求,是我們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是向全黨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人民的莊嚴承諾。這是新修訂的《準則》最突出的亮點。具體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緊扣“廉潔自律”。原《準則》“廉潔”主題不夠突出,有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無直接關聯。作為“道德宣示”和“莊嚴承諾”,新修訂的《準則》聚焦“廉潔自律”主題,去除原《準則》中與“廉潔自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突出“廉潔”和“自律”這兩個關鍵詞,強調內在約束要求。
二是堅持正面倡導。原《準則》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采用負面清單的形式,規定“8個禁止”“52個不準”,只明確不能做什么,而對應當做什么缺乏明確規定。新修訂的《準則》變“不準”為“自覺”,把原有負面清單相關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條例》,按照道德規范從高不從低的要求,對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提出“四個必須”、“八條規范”的正面倡導。
三是面向全體黨員。原《準則》的適用范圍是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未能涵蓋8700多萬全體黨員。新修訂的《準則》實現全覆蓋,將適用對象從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擴大到全體黨員,要求全體黨員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提出“四個堅持”的廉潔自律規范,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
四是突出“關鍵少數”。新修訂的《準則》在黨員廉潔自律規范的基礎上,針對黨員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突出問題導向,圍繞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四個方面,提出比普通黨員要求更高的“四個自覺”的廉潔自律規范。
五是刪繁就簡,使全體黨員易懂易記。原《準則》共4部分、18條、3600余字,新修訂的《準則》共8條、281字,簡明扼要,一目了然,便于全體黨員、黨員領導干部理解掌握和遵照執行。
新《條例》的五個亮點
新修訂的《條例》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做到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強調他律,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這是新修訂的《條例》最突出的亮點。具體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將黨章相關內容具體化,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新修訂的《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分則各章的內容。根據黨章規定的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規定“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等紀律處分條款。
二是將違反黨的紀律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新修訂的《條例》將原來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行為等6類。在“分則”部分,分設“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等6章。
三是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的各類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任其發展,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能力,最終都會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必須把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新修訂的《條例》更加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增設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搞無原則一團和氣以及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違紀條款。
四是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原《條例》存在紀法不分問題,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新修訂的《條例》去除與國家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強調把紀律挺在前面。其一是紀法分開。凡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不再作重復規定,共刪除70多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條款。其二是紀嚴于法。新修訂的《條例》對黨員違紀行為作出比法律更嚴格的規定,一些盡管屬于不違法的行為但要受到黨紀約束。其三是紀在法前。新修訂的《條例》在總則中明確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作為黨紀處分工作的原則,規定要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同時,在刪除與國法相重復的內容后,對于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黨紀責任,新修訂的《條例》分別用專門條款分別作出規定,實現黨紀與國法有效銜接。
五是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作風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最新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三年來的豐富實踐為黨內法規制度創新奠定了堅實基礎。新修訂的《條例》充分體現了這方面的實踐成果。比如,總結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反對“四風”實踐成果,增加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違紀條款。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將“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 的行為列入違反工作紀律行為,明確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予以紀律處分。根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核實工作和集中清理裸官、檔案造假等工作的需要,增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權或者外國國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等違紀條款。突出群眾紀律,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等違紀條款。(兩項法規修訂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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