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新修訂的《條例》,著力于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全面系統地梳理了黨章中有關紀律的要求,并體現在具體的規定中。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違紀行為的規定,均新增了體現黨章要求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政治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新增了對“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和“對抗組織審查”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要求,新增了對“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組織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十五條規定的“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的要求,新增了黨組織“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關于黨員應當履行“對黨忠誠老實”義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不按規定請示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廉潔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十四條“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的規定,將原《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8個禁止”“52個不準”的規定大都吸納到新修訂的《條例》中。根據黨章第二條關于“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謀求特殊待遇”“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和濫發津補貼”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群眾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關于黨員應當履行的“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義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對群眾正當訴求能解決而不解決、消極應付、推諉扯皮”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八條每個黨員都必須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的規定,新增了對“違反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公開規定,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十四條對黨員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的規定,新增了對“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工作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十一條對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不按照規定給予處分”“不按照規定落實處分決定”“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二條關于“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和公共財政資金審批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應當履行的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義務,新增了對“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的秘密”“私自留存黨組織的資料”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生活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應當履行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等義務,新增了對“奢靡之風、享樂主義、追求低級趣味行為”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李渝軍)